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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医疗事故案例选析(一) 脊柱伤口取出一粒西瓜籽孙立平律师
来源:孙立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8
浏览量:1237

脊柱伤口取出一粒西瓜籽 构成医疗事故

案情介绍

患者陈某于2XXXXX日因煤矿塌方致腰部及肾区疼痛、活动受限,2XXXXXX时送往XX县中医院就诊,诊断为“L3锥体压缩性骨折并脊髓不完性损伤”、“右肾皮质挫伤”。2XXXXXX日,原告在XX县中医院行“L3爆裂性骨折L2L4椎弓根部内固定,L3椎管减压、神经探查术”,术后第二天伤口开始流脓,伴全身发热,XX县中医院再次打开原告伤口,进行伤口清洗、置致引流条。2XXXXXX日,原告由XX县中医院转入XX大学XXX医院。XX大学XXX医院以“L3椎体骨折术后并感染”将原告收入院。2XXXXX日,在XX大学XXX医院行“后路切口清创、内固定取出、切口开放引流术”,术中于切口内取出一西瓜籽。2XXXXX日,XX大学XXX医院对原告补充诊断“肠瘘”。原告于2XXXXXX日入院时,左下肢呈放射痛、肌力Ⅱ级,右下肢正常,身体其他部位功能正常;2XXXXXX日术后,左下肢麻胀感消失,L3椎体骨折术后往后错位、椎管变长、并椎管内感染、马尾神经受压变形移位,双下肢肢体功能逐渐丧失。手术后8个月,患者因脊髓炎,颅内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患者者家属找医院要求处理,两家医院相互推委,皆不承担责任。患者将两医院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案件疑点

西瓜籽来历不明。患者遭受外伤时,没有开放性伤口,XX县中医院的检查与诊断报告显示,患者无内脏损伤,但在XX大学XXX医院手术,术者取出用于固定脊柱的钢钉时,从钢钉形成的通道口取出一粒西瓜籽。

调查取证

XX县中医院及其手术医师无手术资质。

鉴定结论

市医学会鉴定意见(摘自长沙医鉴[2007]08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1、病人系多发伤,有第3腰椎爆裂性骨折并双下肢神经不完全性损伤;右肾挫伤;十二指肠创伤。伤情异常复杂和严重,尤其十二指肠创伤早期诊断困难,误诊漏诊率高,并发症多,死亡率高。2XX中医院存在漏诊,对患者单纯采取AF固定是不适宜的,为感染向脊柱、骨髓的蔓延带来了不利影响,对患者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3XX大学XXX医院对患者重视不够,住院了三个多月,只有副教授查房记录,无教授查房记录,住院了一个多月才确认实际早已存在的肠瘘,对患者的死亡负有次要责任。本病例属于壹级甲等医疗事故,XX中医院负主要责任,XX大学XXX医院负次要责任。

医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

省医学会鉴定意见(摘自湘医鉴[2007]17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一、XXX中医院的医疗过错:1、本例患者因煤矿塌方造成L3爆裂伤及双下肢神经不完全性损伤,属于重度脊柱损伤,往往合并其它脏器损伤。该院对病情认识手手术难度估计不足。2、根据手术分类及批准权限规范,“L3爆裂性骨折L2L4椎弓根部内固定,L3椎管减压、神经探查术”属于4类手术,该院及其主刀医师不具备施行此类手术的资质。其违规执业活动是导致患者肠瘘及感染向骨髓的蔓延的根源。二、XX大学XXX医院的医疗过错:1、医方对肠瘘的诊断不够及时;患者肠瘘一直未愈达6个多月,没有作剖腹手术探查,以明确肠瘘的部位等具体情况。本事件构成壹级甲等医疗事故,XX中医院负主要责任,XX大学XXX医院负次要责任。

审判结果(摘自2006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

“陈某的死亡与其自身病情危重有一定的关系,黎某(死者亲属)应承担各项损失的百分之二十,XXX中医院、XX大学XXX医院各应承担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原、被告皆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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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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