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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医疗事故案例选析(二)医师无手术资质 孙立平律师 白内障摘除术
来源:孙立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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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无手术资质,白内障摘除后无法植入人工晶体

案情介绍:

患者李某60余岁,因患2型糖尿病并双眼白内障,于2005XX日由某糖尿病医院(以下简称A医院)用宣传车接入该院,拟行右眼白内障手术。当时A医院承诺,请上级医院知名教授张某亲自做手术,保证手术成功率是100%,手术后原告右眼视力可恢复至0.3以上。患者在术前按A医院的要求缴纳了手术费。A医院于2005XX日晚上1900为患者在局麻下行“右眼白内障摘除术+人工晶体植入术”。术中损伤患者右眼虹膜。在损害情况发生后,某大医院(以下简称B医院)眼科教授根据电话中了解的情况建议“虹膜部分切除后一段时间内可以植入带虹膜的晶体,不会影响视力,”A医院据以将患者右眼虹膜剪去,缝合切口,没有植入人工晶体。手术失败后,原告与被告A医院反复协商,要求A医院继续完成手术,按B医院眼科教授的建议植入带虹膜的晶体。两医院以种种借口推脱责任,不肯继续履行义务。20063月学雷锋活动日,患者亲属路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组织的义务咨询活动场所,就本事件进行咨询。

案件疑点:

1A医院是否具备进行“右眼白内障摘除术+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资质?导致本疑问的因素:A医院以承诺请上级医院知名教授张某亲自做手术作为吸引患者的条件。

2、张教授是否是按法律规定出诊?

导致本疑问的因素:手术时间安排在晚上7点,而非正常上班时间。

调查取证:

1、 经调查,A医院无手术资质;

2、 经查阅病历,手术主刀医师非张某。

患方关于李某医疗事件的陈述:(建立联接)

医疗事故鉴定分析意见及结论(摘自湘医鉴[2007]8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方根据患者的情况对其实施白内障摘除+人工晶体植入术,具有手术指征、术式选择正确。但医方存在以下过错:1、本例患者所实施的“白内障摘除+人工晶体植入术”属于三类手术,应当由二级以上医院、副主任以上职称才级独立完成。而医方为一级医院,术者朱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主刀者由于不具备资质,技术水平差,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前房出血及虹蟆损伤。在此情况发生之后才由张某参与。

综上所述,患者目前的后果与医方的过错有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定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本医疗事件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审判结果:

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A医院一次性补偿李某x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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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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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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